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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州市城市投资债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
买方:河南林州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发展公司”)
卖方:林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
鉴于:
1、城市发展公司作为买方,拥有合法所有权和充分担保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应收账款、债务抵扣、抵押权等,以及与债权相关的附属权益;
2、卖方城投公司愿意将其合法拥有的债权转让给买方城市发展公司,以换取相应的款项。
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债权转让标的
买方买受的债权标的为卖方城投公司所拥有的各类合法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债务抵扣、抵押权等。
债权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买方向卖方支付的债权转让价款应等于或高于卖方所拥有的债权的实际价值,具体价格详见下表:
1、债权种类 | 转让价款 |
应收账款明细 | 人民币xxx元 |
债务抵扣明细 | 人民币xxx元 |
抵押权明细 | 人民币xxx元 |
债权交付与过户
1、买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应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xxx元,作为履行本协议的担保。
2、卖方应在收到定金后,将债权相关文件及证明交付给买方,并协助买方完成债权的过户手续。
3、买方在收到债权相关文件及证明后,应立即进行债权过户登记。
违约责任
1、若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若因卖方原因导致债权无法过户或过户失败,卖方应退还买方的已支付款项,并支付相当于未过户债权价值的违约金。
3、若因买方原因导致债权无法过户或过户失败,买方应支付相当于未过户债权价值的违约金,并退还卖方已支付的定金。
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条款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电子扫描件和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符,以书面材料为准。
4、本协议条款如需进一步解释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达成。
5、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买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卖方(林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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